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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保法規

    水保法規

    9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2023年版)發布

    發布時間:2023-08-20       發布人:福建省水利廳      

    為加強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促進公平競爭,進一步完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福建省水利廳修訂了《福建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2023年版)以及福建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其他單位四個信用評價標準,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新辦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自施行之日起,水利廳發布的原辦法及其評價標準(閩水規〔2022〕4號)同時廢止。執行過程中的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反饋福建省水利廳。


    福建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2023年版)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省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加強對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的監管,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和《水利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加快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水建管〔2014〕32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水利建設,是指防洪、防潮、除澇、灌溉、供水、水土保持、水力發電等各類工程及其配套設施,包括水庫、水閘、堤防、泵站、灌區和水電站等水利工程建設。

    本辦法所稱水利建設市場主體,是指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參與水利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咨詢、招標代理、質量檢測、機械制造等活動的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信用評價,是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按照規定的標準、程序和方法,對自愿提出申請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的信用狀況進行行業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向社會公開的活動。

    本辦法按水利建設市場主體類別,制定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及其他類別市場主體(含咨詢、招標代理、質量檢測、機械制造等單位)四類評價標準。

    第四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遵循政府指導監管、統一評價、行業自律、自愿參與、信息共享、社會監督的原則,維護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五條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信用評價管理制度,建立福建省水利建設市場信用評價平臺(以下簡稱評價平臺),對報送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進行信用評價。

    省級及省級以下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誰產生,誰負責”的原則向評價平臺報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

    第六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包括基本信息評價、良好信息評價、不良信息評價、失信行為評價等4大類指標體系。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及其他類別市場主體評價的具體項目、內容及評分標準詳見各市場主體類別對應的信用評價標準(詳見附件,以下簡稱評價標準)。

    第七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實行信用動態評價、信息長期記錄的辦法,其中:對評價有效期內的信用信息進行記錄并評價;對評價有效期外的信用信息,只記錄不評價。

    第八條 信用評價采用主動報送、全程公開、共同監督的方式,包括報送、評價、公布等3個環節。

    (一)報送:基本信息及其變更由水利建設市場主體自行報送,申報后直接進入公示流程;其他信息可以由水利建設市場主體自行報送,或由省級及省級以下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直接報送。報送主體對報送的評價信用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負責。

    (二)評價: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福建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標準》在15個工作日內對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息進行評價。

    信用評價管理單位原則上僅對填報內容、格式及類別選擇是否準確進行核對。

    (三)公布:經評價平臺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信用評價,自公示結束的次日起生效,計入信用分值,評價有效期按相應標準執行。公示有異議的信用評價,按本辦法第十條相關規定處理,自處理完結的次日起生效。

    第九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自相關信息產生或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報送(其中被水利部全國水利建設市場監管平臺記錄公開的不良行為信息按相應評價標準執行)。未按時報送不良信息的,評價扣分加倍,評價有效期自相關評價信息報送評價平臺之日起算,按原相關評價有效期時長計;未按時報送被撤銷良好信息的,評價由加分值改為扣分值,評價有效期自相關評價信息報送評價平臺之日起算,按撤銷良好信息之日起到相關評價信息報送評價平臺之日的時長2倍計。

    第十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工作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公布的信息有異議的,可向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異議,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處理并告知異議人處理結果。

    第十一條 有關單位或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單位或相關個人責任。

    第十二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結果應用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福建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勘察、設計單位)信用評價標準

    第一條 為公開、公平、公正地實施我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勘察、設計單位信用評價總得分為有效期內的基本信息評價分、良好信息評價加分、不良信息評價扣分之和,低于0分時按0分計,高于100分時按100分計。存在失信行為評價信息的,處罰期內的信用評價總得分按0分計。

    勘察、設計單位的同一項目同一行為可套用多個評價標準時,按最大分值進行加分或扣分。

    第三條 基本信息評價指勘察、設計單位報送的基本信息,滿足以下要求的,獲得基本信息評價分70分;未報送基本信息或不滿足要求的,基本信息評價分為0分。有多市場主體類別的單位共享該分值。

    (一)登記市場主體基本情況應提供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按照“三證合一”或“五證合一”登記制度進行登記的,可僅提供營業執照)、資質證書等材料(以掃描件形式提交,下同)。登記的信息與市場主體證照載明的信息一致,信息齊備。

    (二)登記入庫的從業人員應提供近3年相應工作經歷(工作時間少于3年的,應提供自參加工作以來的相應工作經歷)、社保、職稱、學歷等佐證材料。

    第四條 承攬項目信息評價指勘察、設計單位承攬我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有關信息評價??辈?、設計單位的承攬項目信息在合同簽訂后,勘察、設計服務單項合同金額或工程總承包合同中的勘察、設計服務合同金額達到30萬元,每一個合同項目得0.5分,以聯合體名義承攬項目的,聯合體各方各得0.5分。

    承攬項目信息評價累計加分高于5分時按5分計。以分包名義承攬的項目不得分。

    承攬項目信息評價應自合同簽訂之日起計,有效期1年。申報應提供中標通知書(或項目法人直接委托證明文件)、合同協議書等佐證材料。

    第五條 合同履約信息評價指勘察、設計單位承攬我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達到第四條所述標準的,在合同項目完工后,項目法人對其合同履約行為綜合評價為合格或良好的有關信息評價??辈?、設計單位的合同履約信息按每一個合同工程得0.5分,以聯合體名義承攬項目的,聯合體各方各得0.5分。

    合同履約信息評價累計加分高于5分時按5分計。以分包名義承攬的項目不得分。

    合同履約信息評價應自合同工程完工驗收鑒定書通過之日起計,有效期1年。申報應提供中標通知書(或項目法人直接委托證明文件)、合同協議書、合同工程完工驗收鑒定書或相關部門批復文件、項目法人綜合評價意見等佐證材料。

    第六條 社會綜合良好信息評價指全國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納稅信用等級、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有關信息評價??辈?、設計單位有以下社會綜合良好信息的,按相應標準進行評價:

    (一)通過全國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信用等級為勘察(或設計類)AAA的得3分,信用等級為勘察(或設計類)AA的得2分,信用等級為勘察(或設計類)A的得1分;

    (二)上一年度福建省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的得2分,上一年度福建省納稅信用等級為B級的得1分。有多市場主體類別的單位共享該分值。

    (三)通過水利水電勘察設計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等級為水利部一級的得3分,等級為福建省二級的得2分,等級為福建省三級的得1分。

    社會綜合良好信息評價有效期按相關文件或證書的有效期,未載明有效期的,有效期1年,自取得相應社會良好信用信息之日起算。申報應提供相關文件、證書等佐證材料。

    第七條 工程獲獎信息評價指勘察、設計單位參與我省水利工程項目建設,并有項目獲獎的有關信息評價??辈?、設計單位有以下工程獲獎信息的,按相應標準進行評價:

    (一)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的滿分為10分,獲獎文件中第一完成單位得滿分,排列第二名至第六名單位為滿分的60%得分,第七名之后的單位為滿分的30%得分(以獲獎文件中注明的單位及排序為準);

    (二)獲得中國土木工程詹天佑獎、中國建設工程魯班獎(國家優質工程)、全國優秀工程勘察設計獎、中國水利工程優質(大禹)獎獎項的得8分,以獲獎文件中注明的單位為準;

    (三)獲得大禹水利科學技術獎、全國優秀水利水電工程勘測設計獎、福建省科學技術獎的,一等獎(金質獎)滿分8分、二等獎(銀質獎)滿分6分、三等獎(銅質獎)滿分4分,獲獎文件中第一完成單位得滿分,排列第二名至第六名單位為滿分的60%得分,第七名之后的單位為滿分的30%得分(以獲獎文件中注明的單位及排序為準);

    (四)獲得福建省優質工程獎的得6分,以獲獎文件中注明的單位為準;

    (五)獲得福建省水利科學技術獎的,一等獎滿分3分、二等獎滿分2分、三等獎滿分1分,獲獎文件中第一完成單位得滿分,排列第二名至第六名單位為滿分的60%得分,第七名之后的單位為滿分的30%得分(以獲獎文件中注明的單位及排序為準);獲得福建省“閩水杯”水利優質工程金獎得3分、銀獎得2分,以獲獎文件中注明的單位為準。

    獲得上述獎項得分最高上限10分,累計加分高于10分時按10分計。多類別市場主體不得多頭重復報送。

    項目獲獎評價信息應自獲獎文件印發之日起計,有效期第(一)(二)項為2年,其余為1年。申報應提供獲獎文件等佐證材料。

    第八條  通報表彰信息評價指勘察、設計單位參與我省水利工程項目建設獲得表彰的有關信息評價。勘察、設計單位有以下通報表彰信息的,按相應標準進行評價:

    (一)受到黨中央、國務院表彰的,加8分;

    (二)受到福建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加5分;

    (三)在水利工程項目建設全過程表現優良,被福建省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通報表彰(表揚)的,加3分。

    通報表彰信息評價應自被通報表彰文件印發之日起計,有效期1年。申報應提供表彰文件等佐證材料。多類別市場主體不得多頭重復報送。

    第九條 行政處理信息評價指勘察、設計單位參與我省水利工程項目建設,受到行政處理的有關信息評價。勘察、設計單位有以下行政處理信息的,按相應標準進行評價:

    (一)以他人名義投標、串通投標、弄虛作假投標,被相關行政部門處理,尚未構成第十三條失信行為情形的,每發生一次扣10分;

    (二)被相關行政部門依法暫?;蛘呷∠稑速Y格,尚未構成第十三條失信行為情形的,或受到降低資質等級等行政處理的,每發生一次扣10分;

    (三)被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每發生一次扣10分;處以警告、通報批評的,每發生一次扣5分;

    (四)被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每發生一次扣8分;處以警告、通報批評的,每發生一次扣3分。

    行政處理信息評價有效期1年,自行政處理文件印發之日起算(被依法暫?;蛘呷∠稑速Y格的,自行政處理期滿之日起算)。評價依據為相關行政處理文件等佐證材料。

    第十條 違法違規信息評價指勘察、設計單位參與我省水利工程項目建設,有違法違規行為被通知停工整改、責成業主追究違約責任、建議解除合同的有關信息評價??辈?、設計單位有以下違法違規行為處理信息的,按相應標準進行評價:

    (一)被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建議解除合同的,每發生一次扣8分;被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責成業主追究違約責任、通知停工整改的,每發生一次扣5分;

    (二)被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建議解除合同的,每發生一次扣5分;被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責成業主追究違約責任、通知停工整改的,每發生一次扣3分。

    違法違規信息評價有效期1年,自相關文件印發之日起算。評價依據為相關文件、公告等佐證材料。

    第十一條 質安事故信息評價指勘察、設計單位參與我省水利工程項目建設,因勘察、設計原因發生質量或安全生產事故的有關信息評價??辈?、設計單位有以下質安事故信息的,按相應標準進行評價:

    (一)發生較大質量或安全事故,每發生一次扣25分;

    (二)發生一般質量或安全事故,每發生一次扣15分。

    質安事故信息評價有效期1年,自事故責任認定文件印發之日起計。評價依據為相關的通報文件等佐證材料。

    第十二條 項目日常監管信息評價指勘察、設計單位參與我省水利工程項目建設,在項目日常監管中發現問題的有關信息評價??辈?、設計單位有以下項目日常監管信息的,按相應標準進行評價:

    (一)因質量或安全等問題,被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約談的,每發生一次扣3分;被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約談的,每發生一次扣2分;

    (二)因質量或安全等問題被要求整改,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發出整改通知書的,每發生一次扣2分;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發出整改通知書的,每發生一次扣1分;

    (三)項目業主向勘察、設計單位發出質量或安全問題整改通知書,勘察、設計單位收到通知后拒不整改,被投訴至相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每發生一次扣1分。

    項目日常監管信息評價從整改通知書等文件發出之日起計,評價有效期為6個月;如勘察、設計單位完成問題整改可申請信用分修復。評價依據為相關單位的整改通知書、同級或下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整改完成證明等佐證材料。

    第十三條 勘察、設計單位有下述失信行為的,按相應標準進行評價:

    (一)使用虛假材料參與信用評價的,信用評價總得分為0分;

    (二)發生重大及以上施工質量、安全事故的,信用評價總得分為0分;

    (三)被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且在行政處理期限內的,信用評價總得分為0分;

    (四)進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產,或因其他原因喪失履約能力的,信用評價總得分為0分;

    (五)被依法暫?;蛘呷∠稑速Y格,且在行政處理期限內,信用評價總得分為0分;

    (六)被市場監督行政管理機關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且在行政處理期限內,信用評價總得分為0分;

    (七)被“信用中國”網站或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中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且在行政處理期限內,信用評價總得分為0分。

    第(一)(二)(三)項信息評價有效期為1年,自相關部門出具有關文件之日起計,第(四)項至第(七)項自喪失履約能力的情形消失或行政處理期限屆滿之日起可申請信用修復。評價依據為相關文件等佐證材料。

    第十四條 不良行為信息被水利部記錄公開評價指勘察、設計單位發生不良行為,被水利部全國水利建設市場監管平臺記錄公開,尚未構成第十三條失信行為情形的相關信息評價。

    勘察、設計單位有不良行為信息被水利部全國水利建設市場監管平臺記錄公開的,應自不良行為記錄信息認定的處理時間之日起3個月內按水利部扣分標準完成報送,自相關評價信息報送評價平臺之日起計;水利部記錄公告的一般不良行為3個月后、較重不良行為6個月后,水利部給予信用分修復的,單位可申請信用分修復;信用分未修復的,評價有效期為1年。未在3個月內完成報送的,自相關評價信息報送評價平臺之日起按水利部扣分標準的雙倍計,評價有效期為1年。評價依據為相關不良行為記錄信息。

    勘察、設計單位在福建省內發生不良行為,被水利部全國水利建設市場監管平臺記錄公開及評價平臺重復評價的,按評價標準第二條第二款執行。

    第十五條 對于本辦法實施前已評價且尚未到期的,在本辦法實施前維持原評價結果不變;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按本辦法重新評價,其評價結果運用至原有效期結束之日。


    福建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施工單位)信用評價標準

    第一條 為公開、公平、公正地實施我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施工單位信用評價總得分為有效期內的基本信息評價分、良好信息評價加分、不良信息評價扣分之和,低于0分時按0分計,高于100分時按100分計。存在失信行為評價信息的,處罰期內的信用評價總得分按0分計。

    施工單位的同一項目同一行為可套用多個評價標準時,按最大分值進行加分或扣分。

    第三條 基本信息評價指施工單位報送的基本信息,滿足以下要求的,獲得基本信息評價分70分;未報送基本信息或不滿足要求的,基本信息評價分為0分。有多市場主體類別的單位共享該分值。

    (一)登記市場主體基本情況應提供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按照“三證合一”或“五證合一”登記制度進行登記的,可僅提供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等材料(以掃描件形式提交,下同)。登記的信息與市場主體證照載明的信息一致,信息齊備。

    (二)登記入庫的從業人員應提供近3年相應工作經歷(工作時間少于3年的,應提供自參加工作以來的相應工作經歷)、社保、職稱、學歷等佐證材料。

    第四條 承攬項目信息評價指施工單位承攬我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有關信息評價。施工單位的承攬項目信息在合同簽訂后,施工單項合同金額或工程總承包合同中的施工合同金額達到100萬元,每一個合同項目得0.5分,以聯合體名義承攬項目的,聯合體各方各得0.5分。

    承攬項目信息評價累計加分高于5分時按5分計。以分包名義承攬的項目不得分。

    承攬項目信息評價應自合同簽訂之日起計,有效期1年。申報應提供中標通知書(或項目法人直接委托證明文件)、合同協議書、標后監管數據等佐證材料。

    第五條 合同履約信息評價指施工單位承攬我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達到第四條所述標準的,在合同項目完工后,項目法人對其合同履約行為綜合評價為合格或良好的有關信息評價。施工單位的合同履約信息按每一個合同工程得0.5分,以聯合體名義承攬項目的,聯合體各方各得0.5分。

    合同履約信息評價累計加分高于5分時按5分計。以分包名義承攬的項目不得分。

    合同履約信息評價應自合同工程完工驗收鑒定書通過之日起計,有效期1年。申報應提供中標通知書(或項目法人直接委托證明文件)、合同協議書、合同工程完工驗收鑒定書、項目法人綜合評價意見等佐證材料。

    第六條 社會綜合良好信息評價指全國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納稅信用等級、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有關信息評價。施工單位有以下社會綜合良好信息的,按相應標準進行評價:

    (一)通過全國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信用等級為施工類AAA的得3分,信用等級為施工類AA的得2分,信用等級為施工類A的得1分;

    (二)上一年度福建省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的得2分,上一年度福建省納稅信用等級為B級的得1分。有多市場主體類別的單位共享該分值;

    (三)通過水利水電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等級為水利部一級的得3分,等級為福建省二級的得2分,等級為福建省三級的得1分。

    社會綜合良好信息評價有效期按相關文件或證書的有效期,未載明有效期的,有效期1年,自取得相應社會良好信用信息之日起算。申報應提供相關文件、證書等佐證材料。

    第七條 工程獲獎信息評價指施工單位參與我省水利工程項目建設,并有項目獲獎的有關信息評價。施工單位有以下工程獲獎信息的,按相應標準進行評價:

    (一)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的滿分為10分,獲獎文件中第一完成單位得滿分,排列第二名至第六名單位為滿分的60%得分,第七名之后的單位為滿分的30%得分(以獲獎文件中注明的單位及排序為準);

    (二)獲得中國土木工程詹天佑獎、中國建設工程魯班獎(國家優質工程)、中國水利工程優質(大禹)獎獎項的得8分,以獲獎文件中注明的單位為準;

    (三)獲得大禹水利科學技術獎、福建省科學技術獎的,一等獎滿分8分、二等獎滿分6分、三等獎滿分4分,獲獎文件中第一完成單位得滿分,排列第二名至第六名單位為滿分的60%得分,第七名之后的單位為滿分的30%得分(以獲獎文件中注明的單位及排序為準);

    (四)獲得福建省優質工程獎的得6分,以獲獎文件中注明的單位為準;

    (五)獲得福建省水利科學技術獎的,一等獎滿分3分、二等獎滿分2分、三等獎滿分1分,獲獎文件中第一完成單位得滿分,排列第二名至第六名單位為滿分的60%得分,第七名之后的單位為滿分的30%得分(以獲獎文件中注明的單位及排序為準);獲得福建省“閩水杯”水利優質工程金獎得3分、銀獎得2分,以獲獎文件中注明的單位為準。

    獲得上述獎項得分最高上限10分,累計加分高于10分時按10分計。多類別市場主體不得多頭重復報送。

    工程獲獎評價信息應自獲獎文件印發之日起計,有效期第(一)(二)項為2年,其余為1年。申報應提供獲獎文件等佐證材料。

    第八條 通報表彰信息評價指施工單位參與我省水利工程項目建設獲得表彰的有關信息評價。施工單位有以下通報表彰信息的,按相應標準進行評價:

    (一)受到黨中央、國務院表彰的,加8分;

    (二)受到福建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加5分;

    (三)在水利工程項目建設全過程表現優良,被福建省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通報表彰(表揚)的,加3分。

    通報表彰信息評價應自被通報表彰文件印發之日起計,有效期1年。申報應提供表彰文件等佐證材料。多類別市場主體不得多頭重復報送。

    第九條 行政處理信息評價指施工單位參與我省水利工程項目建設,受到行政處理的有關信息評價。施工單位有以下行政處理信息的,按相應標準進行評價:

    (一)以他人名義投標、串通投標、弄虛作假投標,被相關行政部門處理,尚未構成第十三條失信行為情形的,每發生一次扣10分;

    (二)被相關行政部門依法暫?;蛘呷∠稑速Y格,尚未構成第十三條失信行為情形的,或受到降低資質等級等行政處理的,每發生一次扣10分;

    (三)被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每發生一次扣10分;處以警告、通報批評的,每發生一次扣5分;

    (四)被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每發生一次扣8分;處以警告、通報批評的,每發生一次扣3分。

    行政處理信息評價有效期 1 年,自行政處理文件印發之日起算(被依法暫?;蛘呷∠稑速Y格的,自行政處理期滿之日起算)。評價依據為相關行政處理文件等佐證材料。

    第十條 違法違規信息評價指施工單位參與我省水利工程項目建設,有違法違規行為被通知停工整改、責成業主追究違約責任、建議解除合同的有關信息評價。施工單位有以下違法違規行為處理信息的,按相應標準進行評價:

    (一)被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建議解除合同的,每發生一次扣8分;被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責成業主追究違約責任、通知停工整改的,每發生一次扣5分;

    (二)被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建議解除合同的,每發生一次扣5分;被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責成業主追究違約責任、通知停工整改的,每發生一次扣3分。

    違法違規信息評價有效期1年,自相關文件印發之日起算。評價依據為相關文件、公告等佐證材料。

    第十一條 質安事故信息評價指施工單位參與我省水利工程項目建設,發生質量或安全生產事故的有關信息評價。施工單位有以下質安事故信息的,按相應標準進行評價:

    (一)發生較大質量或安全事故,每發生一次扣25分;

    (二)發生一般質量或安全事故,每發生一次扣15分。

    質安事故信息評價有效期1年,自事故責任認定文件印發之日起計。評價依據為相關的通報文件等佐證材料。

    第十二條 項目日常監管信息評價指施工單位參與我省水利工程項目建設,在項目日常監管中發現問題的有關信息評價。施工單位有以下項目日常監管信息的,按相應標準進行評價:

    (一)因質量或安全等問題,被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約談的,每發生一次扣3分;被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約談的,每發生一次扣2分;

    (二)因質量或安全等問題被要求整改,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發出整改通知書的,每發生一次扣2分;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發出整改通知書的,每發生一次扣1分;

    (三)項目業主向施工單位發出質量或安全問題整改通知書,施工單位收到通知后拒不整改,被投訴至相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每發生一次扣1分。

    項目日常監管信息評價從整改通知書等文件發出之日起計,評價有效期為6個月;如勘察、設計單位完成問題整改可申請信用分修復。評價依據為相關單位的整改通知書、同級或下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整改完成證明等佐證材料。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有下述失信行為的,按相應標準進行評價:

    (一)使用虛假材料參與信用評價的,信用評價總得分為0分;

    (二)發生重大及以上施工質量、安全事故的,信用評價總得分為0分;

    (三)被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且在行政處理期限內的,信用評價總得分為0分;

    (四)進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產,或因其他原因喪失履約能力的,信用評價總得分為0分;

    (五)被依法暫?;蛘呷∠稑速Y格,且在行政處理期限內,信用評價總得分為0分;

    (六)被市場監督行政管理機關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且在行政處理期限內,信用評價總得分為0分;

    (七)被“信用中國”網站或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中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且在行政處理期限內,信用評價總得分為0分。

    第(一)(二)(三)項信息評價有效期為1年,自相關部門出具有關文件之日起計,第(四)項至第(七)項自喪失履約能力的情形消失或行政處理期限屆滿之日起可申請信用修復。評價依據為相關文件等佐證材料。

    第十四條 不良行為信息被水利部記錄公開評價指施工單位發生不良行為,被水利部全國水利建設市場監管平臺記錄公開,尚未構成第十三條失信行為情形的相關信息評價。

    施工單位有不良行為信息被水利部全國水利建設市場監管平臺記錄公開的,應自不良行為記錄信息認定的處理時間之日起3個月內按水利部扣分標準完成報送,自相關評價信息報送評價平臺之日起計;水利部記錄公告的一般不良行為3個月后、較重不良行為6個月后,水利部給予信用分修復的,單位可申請信用分修復;信用分未修復的,評價有效期為1年。未在3個月內完成報送的,自相關評價信息報送評價平臺之日起按水利部扣分標準的雙倍計,評價有效期為1年。評價依據為相關不良行為記錄信息。

    施工單位在福建省內發生不良行為,被水利部全國水利建設市場監管平臺記錄公開及評價平臺重復評價的,按評價標準第二條第二款執行。

    第十五條 對于本辦法實施前已評價且尚未到期的,在本辦法實施前維持原評價結果不變;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按本辦法重新評價,其評價結果運用至原有效期結束之日。


    福建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監理單位)信用評價標準

    第一條 為公開、公平、公正地實施我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監理單位信用評價總得分為有效期內的基本信息評價分、良好信息評價加分、不良信息評價扣分之和,低于0分時按0分計,高于100分時按100分計。存在失信行為評價信息的,處罰期內的信用評價總得分按0分計。

    監理單位的同一項目同一行為可套用多個評價標準時,按最大分值進行加分或扣分。

    第三條 基本信息評價指監理單位報送的基本信息,滿足以下要求的,獲得基本信息評價分70分;未報送基本信息或不滿足要求的,基本信息評價分為0分。有多市場主體類別的單位共享該分值。

    (一)登記市場主體基本情況應提供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按照“三證合一”或“五證合一”登記制度進行登記的,可僅提供營業執照)、資質證書等材料(以掃描件形式提交,下同)。登記的信息與市場主體證照載明的信息一致,信息齊備。

    (二)登記入庫的從業人員應提供近3年相應工作經歷(工作時間少于3年的,應提供自參加工作以來的相應工作經歷)、社保、職稱、學歷等佐證材料。

    第四條 承攬項目信息評價指監理單位承攬我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有關信息評價。監理單位的承攬項目信息在合同簽訂后,監理服務單項合同金額達到30萬元,每一個合同項目得0.5分,以聯合體名義承攬項目的,聯合體各方各得0.5分。

    承攬項目信息評價累計加分高于5分時按5分計。以分包名義承攬的項目不得分。

    承攬項目信息評價應自合同簽訂之日起計,有效期1年。申報應提供中標通知書(或項目法人直接委托證明文件)、合同協議書、標后監管數據等佐證材料。

    第五條 合同履約信息評價指監理單位承攬我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達到第四條所述標準的,在合同項目完工后,項目法人對其合同履約行為綜合評價為合格或良好的有關信息評價。監理單位的合同履約信息按每一個合同工程得0.5分,以聯合體名義承攬項目的,聯合體各方各得0.5分。

    合同履約信息評價累計加分高于5分時按5分計。以分包名義承攬的項目不得分。

    合同履約信息評價應自合同工程完工驗收鑒定書通過之日起計,有效期1年。申報應提供中標通知書(或項目法人直接委托證明文件)、合同協議書、合同工程完工驗收鑒定書、項目法人綜合評價意見等佐證材料。

    第六條 社會綜合良好信息評價指全國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納稅信用等級、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有關信息評價。監理單位有以下社會綜合良好信息的,按相應標準進行評價:

    (一)通過全國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信用等級為監理類AAA的得3分,信用等級為監理類AA的得2分,信用等級為監理類A的得1分;

    (二)上一年度福建省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的得2分,上一年度福建省納稅信用等級為B級的得1分。有多市場主體類別的單位共享該分值。

    (三)通過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等級為水利部一級的得3分,等級為福建省二級的得2分,等級為福建省三級的得1分。

    社會綜合良好信息評價有效期按相關文件或證書的有效期,未載明有效期的,有效期1年,自取得相應社會良好信用信息之日起算。申報應提供相關文件、證書等佐證材料。

    第七條 工程獲獎信息評價指監理單位參與我省水利工程項目建設,并有項目獲獎的有關信息評價。監理單位有以下工程獲獎信息的,按相應標準進行評價:

    (一)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的滿分為10分,獲獎文件中第一完成單位得滿分,排列第二名至第六名單位為滿分的60%得分,第七名之后的單位為滿分的30%得分(以獲獎文件中注明的單位及排序為準);

    (二)獲得中國土木工程詹天佑獎、中國建設工程魯班獎(國家優質工程)、中國水利工程優質(大禹)獎獎項的得8分,以獲獎文件中注明的單位為準;

    (三)獲得大禹水利科學技術獎、福建省科學技術獎的,一等獎滿分8分、二等獎滿分6分、三等獎滿分4分,獲獎文件中第一完成單位得滿分,排列第二名至第六名單位為滿分的60%得分,第七名之后的單位為滿分的30%得分(以獲獎文件中注明的單位及排序為準);

    (四)獲得福建省優質工程獎的得6分,以獲獎文件中注明的單位為準;

    (五)獲得福建省水利科學技術獎的,一等獎滿分3分、二等獎滿分2分、三等獎滿分1分,獲獎文件中第一完成單位得滿分,排列第二名至第六名單位為滿分的60%得分,第七名之后的單位為滿分的30%得分(以獲獎文件中注明的單位及排序為準);獲得福建省“閩水杯”水利優質工程金獎得3分、銀獎得2分,以獲獎文件中注明的單位為準。

    獲得上述獎項得分最高上限10分,累計加分高于10分時按10分計。多類別市場主體不得多頭重復報送。

    工程獲獎評價信息應自獲獎文件印發之日起計,有效期第(一)(二)項為2年,其余為1年。申報應提供獲獎文件等佐證材料。

    第八條 通報表彰信息評價指監理單位參與我省水利工程項目建設獲得表彰的有關信息評價。監理單位有以下通報表彰信息的,按相應標準進行評價:

    (一)受到黨中央、國務院表彰的,加8分;

    (二)受到福建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加5分;

    (三)在水利工程項目建設全過程表現優良,被福建省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通報表彰(表揚)的,加3分。

    通報表彰信息評價應自被通報表彰文件印發之日起計,有效期1年。申報應提供表彰文件等佐證材料。多類別市場主體不得多頭重復報送。

    第九條 行政處理信息評價指監理單位參與我省水利工程項目建設,受到行政處理的有關信息評價。監理單位有以下行政處理信息的,按相應標準進行評價:

    (一)以他人名義投標、串通投標、弄虛作假投標,被相關行政部門處理,尚未構成第十三條失信行為情形的,每發生一次扣10分;

    (二)被相關行政部門依法暫?;蛘呷∠稑速Y格,尚未構成第十三條失信行為情形的,或受到降低資質等級等行政處理的,每發生一次扣10分;

    (三)被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每發生一次扣10分;處以警告、通報批評的,每發生一次扣5分;

    (四)被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每發生一次扣8分;處以警告、通報批評的,每發生一次扣3分。

    行政處理信息評價有效期1年,自行政處理文件印發之日起算(被依法暫?;蛘呷∠稑速Y格的,自行政處理期滿之日起算)。評價依據為相關行政處理文件等佐證材料。

    第十條 違法違規信息評價指監理單位參與我省水利工程項目建設,有違法違規行為被通知停工整改、責成業主追究違約責任、建議解除合同的有關信息評價。監理單位有以下違法違規行為處理信息的,按相應標準進行評價:

    (一)被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建議解除合同的,每發生一次扣8分;被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責成業主追究違約責任、通知停工整改的,每發生一次扣5分;

    (二)被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建議解除合同的,每發生一次扣5分;被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責成業主追究違約責任、通知停工整改的,每發生一次扣3分。

    違法違規信息評價有效期1年,自相關文件印發之日起算。評價依據為相關文件、公告等佐證材料。

    第十一條 質安事故信息評價指監理單位參與我省水利工程項目建設,發生質量或安全生產事故的有關信息評價。監理單位有以下質安事故信息的,按相應標準進行評價:

    (一)發生較大質量或安全事故,每發生一次扣25分;

    (二)發生一般質量或安全事故,每發生一次扣15分。

    質安事故信息評價有效期1年,自事故責任認定文件印發之日起計。評價依據為相關的通報文件等佐證材料。

    第十二條 項目日常監管信息評價指監理單位參與我省水利工程項目建設,在項目日常監管中發現問題的有關信息評價。監理單位有以下項目日常監管信息的,按相應標準進行評價:

    (一)因質量或安全等問題,被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約談的,每發生一次扣3分;被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約談的,每發生一次扣2分;

    (二)因質量或安全等問題被要求整改,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發出整改通知書的,每發生一次扣2分;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發出整改通知書的,每發生一次扣1分;

    (三)項目業主向監理單位發出質量或安全問題整改通知書,監理單位收到通知后拒不整改,被投訴至相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每發生一次扣1分。

    項目日常監管信息評價從整改通知書等文件發出之日起計,評價有效期為6個月;如勘察、設計單位完成問題整改可申請信用分修復。評價依據為相關單位的整改通知書、同級或下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整改完成證明等佐證材料。

    第十三條 監理單位有下述失信行為的,按相應標準進行評價:

    (一)使用虛假材料參與信用評價的,信用評價總得分為0分;

    (二)發生重大及以上施工質量、安全事故的,信用評價總得分為0分;

    (三)被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且在行政處理期限內的,信用評價總得分為0分;

    (四)進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產,或因其他原因喪失履約能力的,信用評價總得分為0分;

    (五)被依法暫?;蛘呷∠稑速Y格,且在行政處理期限內,信用評價總得分為0分;

    (六)被市場監督行政管理機關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且在行政處理期限內,信用評價總得分為0分;

    (七)被“信用中國”網站或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中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且在行政處理期限內,信用評價總得分為0分。

    第(一)(二)(三)項信息評價有效期為1年,自相關部門出具有關文件之日起計,第(四)項至第(七)項自喪失履約能力的情形消失或行政處理期限屆滿之日起可申請信用修復。評價依據為相關文件等佐證材料。

    第十四條 不良行為信息被水利部記錄公開評價指監理單位發生不良行為,被水利部全國水利建設市場監管平臺記錄公開,尚未構成第十三條失信行為情形的相關信息評價。

    監理單位有不良行為信息被水利部全國水利建設市場監管平臺記錄公開的,應自不良行為記錄信息認定的處理時間之日起3個月內按水利部扣分標準完成報送,自相關評價信息報送評價平臺之日起計;水利部記錄公告的一般不良行為3個月后、較重不良行為6個月后,水利部給予信用分修復的,單位可申請信用分修復;信用分未修復的,評價有效期為1年。未在3個月內完成報送的,自相關評價信息報送評價平臺之日起按水利部扣分標準的雙倍計,評價有效期為1年。評價依據為相關不良行為記錄信息。

    監理單位在福建省內發生不良行為,被水利部全國水利建設市場監管平臺記錄公開及評價平臺重復評價的,按評價標準第二條第二款執行。

    第十五條 對于本辦法實施前已評價且尚未到期的,在本辦法實施前維持原評價結果不變;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按本辦法重新評價,其評價結果運用至原有效期結束之日。


    福建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其他類別)信用評價標準

    第一條 為公開、公平、公正地實施我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其他類別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總得分為有效期內的基本信息評價分、良好信息評價加分、不良信息評價扣分之和,低于0分時按0分計,高于100分時按100分計。存在失信行為評價信息的,處罰期內的信用評價總得分按0分計。

    其他類別市場主體的同一項目同一行為可套用多個評價標準時,按最大分值進行加分或扣分。其他類別市場主體含有施工、監理、勘察設計主體類別的,施工、監理、勘察設計主體類別產生的相應評價信息不得在其他類別市場主體中重復申報。

    第三條 基本信息評價指其他類別市場主體報送的基本信息,滿足以下要求的,獲得基本信息評價分70分;未報送基本信息或不滿足要求的,基本信息評價分為0分。有多市場主體類別的單位共享該分值。

    (一)登記市場主體基本情況應提供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按照“三證合一”或“五證合一”登記制度進行登記的,可僅提供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如有)等材料(以掃描件形式提交,下同)。登記的信息與市場主體證照載明的信息一致,信息齊備。

    (二)登記入庫的從業人員應提供近3年相應工作經歷(工作時間少于3年的,應提供自參加工作以來的相應工作經歷)、社保、職稱、學歷等佐證材料。

    第四條 承攬項目信息評價指其他類別市場主體承攬我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有關信息評價。其他類別市場主體有以下承攬項目信息,按相應標準進行評價:

    (一)機械制造單項合同金額達到50萬元,在合同簽訂后,每一個合同項目得0.5分,以聯合體名義承攬項目的,聯合體各方各得0.5分;

    (二)咨詢、質量檢測、招標代理等服務單項合同金額達到30萬元,在合同簽訂后,每一個合同項目得0.5分,以聯合體名義承攬項目的,聯合體各方各得0.5分。

    承攬項目信息評價累計加分高于5分時按5分計。以分包名義承攬的項目不得分。

    承攬項目信息評價應自合同簽訂之日起計,有效期1年。申報應提供中標通知書(或項目法人直接委托證明文件)、合同協議書等佐證材料。

    第五條 合同履約信息評價指其他類別市場主體承攬我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達到第四條所述標準的,在合同內容完成后,項目法人對其合同履約行為綜合評價為合格或良好的有關信息評價。其他類別市場主體的合同履約信息按每一個合同工程得0.5分,以聯合體名義承攬項目的,聯合體各方各得0.5分。

    合同履約信息評價累計加分高于5分時按5分計。以分包名義承攬的項目不得分。

    合同履約信息評價自合同約定內容完成之日起計,有效期1年。申報應提供中標通知書(或項目法人直接委托證明文件)、合同協議書、項目法人完工證明、項目法人綜合評價意見等佐證材料。

    第六條 社會綜合良好信息評價指全國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納稅信用等級有關信息評價。其他類別市場主體有以下社會綜合良好信息的,按相應標準進行評價:

    (一)通過全國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信用等級為AAA的得3分,信用等級為AA的得2分,信用等級為A得1分;

    (二)上一年度福建省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的得2分,上一年度福建省納稅信用等級為B級的得1分。有多市場主體類別的單位共享該分值。

    社會綜合良好信息評價有效期按相關文件或證書的有效期,未載明有效期的,有效期1年,自取得相應社會良好信用信息之日起算。申報應提供相關文件、證書等佐證材料。

    第七條 工程獲獎信息評價指其他類別市場主體參與我省水利工程項目建設,并有項目獲獎的有關信息評價。其他類別市場主體有以下工程獲獎信息的,按相應標準進行評價:

    (一)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的滿分為10分,獲獎文件中第一完成單位得滿分,排列第二名至第六名單位為滿分的60%得分,第七名之后的單位為滿分的30%得分(以獲獎文件中注明的單位及排序為準);

    (二)獲得中國土木工程詹天佑獎、中國建設工程魯班獎(國家優質工程)、中國水利工程優質(大禹)獎獎項的得8分,以獲獎文件中注明的單位為準;

    (三)獲得大禹水利科學技術獎、福建省科學技術獎的,一等獎滿分8分、二等獎滿分6分、三等獎滿分4分,獲獎文件中第一完成單位得滿分,排列第二名至第六名單位為滿分的60%得分,第七名之后的單位為滿分的30%得分(以獲獎文件中注明的單位及排序為準);

    (四)獲得福建省優質工程獎的得6分,以獲獎文件中注明的單位為準;

    (五)獲得福建省水利科學技術獎的,一等獎滿分3分、二等獎滿分2分、三等獎滿分1分,獲獎文件中第一完成單位得滿分,排列第二名至第六名單位為滿分的60%得分,第七名之后的單位為滿分的30%得分(以獲獎文件中注明的單位及排序為準);獲得福建省“閩水杯”水利優質工程金獎得3分、銀獎得2分,以獲獎文件中注明的單位為準。

    獲得上述獎項得分最高上限10分,累計加分高于10分時按10分計。多類別市場主體不得多頭重復報送。

    工程獲獎評價信息應自獲獎文件印發之日起計,有效期第(一)(二)項為2年,其余為1年。申報應提供獲獎文件等佐證材料。

    第八條 通報表彰信息評價指其他類別市場主體參與我省水利工程項目建設獲得表彰的有關信息評價。其他類別市場主體有以下通報表彰信息的,按相應標準進行評價:

    (一)受到黨中央、國務院表彰的,加8分。

    (二)受到福建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加5分。

    (三)在水利工程項目建設全過程表現優良,被福建省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通報表彰(表揚)的,加3分。

    通報表彰信息評價應自被通報表彰文件印發之日起計,有效期1年。申報應提供表彰文件等佐證材料。多類別市場主體不得多頭重復報送。

    第九條 行政處理信息評價指其他類別市場主體參與我省水利工程項目建設,受到行政處理的有關信息評價。其他類別市場主體有以下行政處理信息的,按相應標準進行評價:

    (一)以他人名義投標、串通投標、弄虛作假投標,被相關行政部門處理,尚未構成第十三條失信行為情形的,每發生一次扣10分;

    (二)被相關行政部門依法暫?;蛘呷∠稑速Y格,尚未構成第十三條失信行為情形的,或受到降低資質等級等行政處理的,每發生一次扣10分;

    (三)被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每發生一次扣10分;處以警告、通報批評的,每發生一次扣5分;

    (四)被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每發生一次扣8分;處以警告、通報批評的,每發生一次扣3分。

    行政處理信息評價有效期1年,自行政處理文件印發之日起算(被依法暫?;蛘呷∠稑速Y格的,自行政處理期滿之日起算)。評價依據為相關行政處理文件等佐證材料。

    第十條 違法違規信息評價指其他類別市場主體參與我省水利工程項目建設,有違法違規行為被通知停工整改、責成業主追究違約責任、建議解除合同的有關信息評價。其他類別市場主體有以下違法違規行為處理信息的,按相應標準進行評價:

    (一)被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建議解除合同的,每發生一次扣8分;被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責成業主追究違約責任、通知停工整改的,每發生一次扣5分;

    (二)被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建議解除合同的,每發生一次扣5分;被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責成業主追究違約責任、通知停工整改的,每發生一次扣3分。

    違法違規信息評價有效期1年,自相關文件印發之日起算。評價依據為相關文件、公告等佐證材料。

    第十一條 質安事故信息評價指其他類別市場主體參與我省水利工程項目建設,發生質量或安全生產事故的有關信息評價。其他類別市場主體參與我省水利工程項目建設,發生質量或安全生產事故的,按相應標準進行評價:

    (一)發生較大質量或安全事故,每發生一次扣25分;

    (二)發生一般質量或安全事故,每發生一次扣15分。

    質安事故信息評價有效期1年,自事故責任認定文件印發之日起計。評價依據為相關的通報文件等佐證材料。

    第十二條 項目日常監管信息評價指其他類別市場主體參與我省水利工程項目建設,在項目日常監管中發現問題的有關信息評價。其他類別市場主體有以下項目日常監管信息的,按相應標準進行評價:

    (一)因質量或安全等問題,被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約談的,每發生一次扣3分;被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約談的,每發生一次扣2分;

    (二)因質量或安全等問題被要求整改,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發出整改通知書的,每發生一次扣2分;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發出整改通知書的,每發生一次扣1分;

    (二)項目業主向其他類別市場主體發出質量或安全問題整改通知書,其他類別市場主體收到通知后拒不整改,被投訴至相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每發生一次扣1分;

    項目日常監管信息評價從整改通知書等文件發出之日起計,評價有效期為6個月;如勘察、設計單位完成問題整改可申請信用分修復。評價依據為相關單位的整改通知書、同級或下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整改完成證明等佐證材料。

    第十三條 其他類別市場主體有下述失信行為的,按相應標準進行評價:

    (一)使用虛假材料參與信用評價的,信用評價總得分為0分;

    (二)發生重大及以上施工質量、安全事故的,信用評價總得分為0分;

    (三)被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且在行政處理期限內的,信用評價總得分為0分;

    (四)進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產,或因其他原因喪失履約能力的,信用評價總得分為0分;

    (五)被依法暫?;蛘呷∠稑速Y格,且在行政處理期限內,信用評價總得分為0分;

    (六)被市場監督行政管理機關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且在行政處理期限內,信用評價總得分為0分;

    (七)被“信用中國”網站或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中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且在行政處理期限內,信用評價總得分為0分。

    第(一)(二)(三)項信息評價有效期為1年,自相關部門出具有關文件之日起計,第(四)項至第(七)項自喪失履約能力的情形消失或行政處理期限屆滿之日起可申請信用修復。評價依據為相關文件等佐證材料。

    第十四條 不良行為信息被水利部記錄公開評價指其他類別市場主體發生不良行為,被水利部全國水利建設市場監管平臺記錄公開,尚未構成第十三條失信行為情形的相關信息評價。

    其他類別市場主體發生不良行為信息被水利部全國水利建設市場監管平臺記錄公開,應自不良行為記錄信息認定的處理時間之日起3個月內按水利部扣分標準完成報送,自相關評價信息報送評價平臺之日起計;水利部記錄公告的一般不良行為3個月后、較重不良行為6個月后,水利部給予信用分修復的,單位可申請信用分修復;信用分未修復的,評價有效期為1年。未在3個月內完成報送的,自相關評價信息報送評價平臺之日起按水利部扣分標準的雙倍計,評價有效期為1年。評價依據為相關不良行為記錄信息。

    其他類別市場主體在福建省內發生不良行為,被水利部全國水利建設市場監管平臺記錄公開及評價平臺重復評價的,按評價標準第二條第二款執行。

    第十五條 對于本辦法實施前已評價且尚未到期的,在本辦法實施前維持原評價結果不變;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按本辦法重新評價,其評價結果運用至原有效期結束之日。

    來源:福建省水利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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