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法規
寧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寧德市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優化提升實施方案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1-08-31 發布人:寧德市人民政府公報
寧政辦〔2021〕65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東僑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直有關單位:
為加強和落實鄉鎮(街道)環境保護職責,健全環境網格監管體系,完善城鄉生態環境問題的群防群控、共管共治。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寧德市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優化提升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寧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7月9日
(此件主動公開)
寧德市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優化提升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健全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加強城鄉生態環境問題的群防群控、共管共治,扎實推進生態振興戰略,根據《福建省環境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實施方案》(閩委辦〔2017〕69號)和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整改意見,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全面覆蓋、責任到人”的原則,在現有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村(居委會)四級環保網格的基礎上,綜合考慮區域生態功能、環境敏感度以及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的整改任務,進一步充實監管力量、分解重點任務,統籌實施生態共治巡查;充分運用網格信息技術等現代化手段,完善發現問題、流轉交辦、協調聯動、研判預警、督查考核的運行機制,實化網格監管功能,切實打通環境監管的“神經末梢”。
二、監管力量
各市直有關部門要按照《福建省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職責規定》要求,充分發揮主管部門生態環境監管作用。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東僑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是網格化環境監管工作的責任單位,負責相關工作的組織實施。
鄉鎮政府(含街道辦事處)承擔屬地環境質量管理職責,負責推動本轄區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各鄉(鎮、街道)要根據轄區人口數量、排污企業數量、流域面積、生態環保工作任務等實際情況,充實環保辦人員力量,統籌調劑專職負責人員。同時,整合各類網格化巡查資源,探索建立適合本地實際的監管模式。如:
(一)優化整合專(兼)職網格員隊伍。按照同類兼職、減員增效的原則,聘用4-8名專(兼)職生態環境網格員,提高津補貼,提升服務實效;
(二)引進第三方社會服務。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引進社會力量參與日常監督管理,依托農村保潔等市場化運營主體,建立生態環境綜合治理巡查隊伍。
三、監管任務
城鄉社區網格生態環境監管任務由各地結合實際確定,并根據轄區各類網格員配置情況,統籌實施生態共治巡查。
(一)突出生態環境問題點位巡查。對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問題和信訪投訴件所在的網格開展巡查,對中央生態環境督察未完成整改問題、未銷號信訪件每月至少開展一次巡查。及時記錄現場巡查、配合責任部門檢查情況,對違法破壞生態環境問題及時制止、及時向上級網格報告并配合依法處置。
(二)人居環境問題巡查。對河道、公路及垃圾收集點開展巡查,防止垃圾在河道兩側、公路兩側散落、堆積,禁止焚燒垃圾。以房前屋后河塘溝渠、排水溝等為重點,規范生活污水排放,清理水域漂浮物。加強對轄區內餐飲服務單位巡查,督促業主按要求使用油煙凈化裝置和油水分離等設施。宣傳引導群眾自覺形成良好的生活習慣,從源頭減少垃圾亂丟亂扔、污水亂潑亂倒、糞污隨地排放等影響人居環境的現象和不文明行為。
(三)大氣污染源巡查。重點巡查各縣(市、區)主城區、工業園區所在鄉(鎮、街道)。及時制止焚燒垃圾、枯枝落葉和其他造成黑煙、惡臭污染的行為;督促建筑工地落實施工圍擋、物料覆蓋、車輛沖洗、道路灑水、場地硬化等揚塵控制措施;協助開展城市大氣環境管理工作,維護群眾環境權益。
(四)水生態環境巡查。對轄區內水源保護區及周邊區域開展巡查工作,根據管理需求對縣級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準保護區每月組織一定頻次的巡查,檢查保護區內污染源和保護設施情況;協助開展水電站生態下泄流量執行情況檢查;對河道與河面開展巡查,及時清理河面垃圾、水葫蘆等漂浮物,對發現的違法排污口或水質異常的,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并配合依法處置。
(五)建設項目環境監管。加強建設項目生態環境保護管理,對轄區內的建設項目開展巡查工作,及時主動向縣級生態環境部門報告項目動工建設、施工環境影響、違法排污行為和群眾投訴舉報情況,充分發揮城鄉社區生態環境網格員日常了解、常態巡查、自治監督和及時制止的作用。
(六)環境信訪矛盾化解。對所轄網格環境信訪投訴事件進行初步核實,配合責任部門開展調查了解、妥善協調處理。對群眾通過有關網絡平臺“隨手拍”功能反映的“身邊的污染”,要積極調處、及時反饋,不斷提高環境服務水平,提升群眾對良好環境的獲得感。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東僑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要統籌考慮、整合資源,研究制定轄區城鄉社區生態環境網格監管人員設置方案,有效落實生態環境各項監管任務,推動生態環境問題治理重心向基層下移。通過購買服務或者發放津貼等方式保障城鄉社區環境網格員的工資(專職)、津貼(兼職),并為網格員配備必要的工作設備和勞動保障用品,所需工作經費納入同級年度財政預算,保障網格化環境監管工作正常開展,確保責有人負、事有人干。
(二)細化監管任務。各縣級生態環境有關主管部門要負責協助城鄉社區網格梳理轄區內的監管任務、巡查內容,確保工作任務明確、管理邊界清晰。積極組織開展網格監管人員業務培訓和職業操守教育,提升監管人員素質和履職能力。
(三)強化考核監督。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東僑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把網格化環境監管工作納入黨政領導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書考核。城鄉社區環境網格員未按相關要求開展巡查,致使突出問題未及時發現和上報,造成不良后果的,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東僑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應當視情對相關責任人員采取告誡、通報、扣減工資或津貼、解聘等處分措施。
(四)完善信息平臺。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東僑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可充分發揮網格信息技術等現代化手段作用,不斷完善環保網格化信息系統建設,拓展信息系統功能。各地城鄉社區自行開發建設的網格化應用應當與省、市平臺互聯互通、信息共享,便于網格員開展工作,提高監管與處置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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